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第88条规定,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的人士(董事于大会上退任除外)方可合资格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获委任为董事:
该人士由董事推荐选举;或由合资格出席及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被提名人士除外)签署载述有意建议有关人士参选为董事之书面通知连同由该名人士表明其愿意获选为董事的书面通知,送交本公司总办事处或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提交上述书面通知之期限以寄发进行该等董事选举之股东大会通告翌日起,至寄发上述股东大会通告后七天结束为止。
股东若拟提名个别人士为董事,须将下述文件有效送达至本公司总办事处或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由该股东签署拟在股东大会上提出决议桉的意向通知;及 获提名之候选人签署表示愿意接受委任的通知,连同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 条规定须披露的候选人资料。
本公司从股东收到该等文件后将按照上市规则13.70条之规定刊登公告及/或发出补充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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